根據《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旨在規范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授權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企業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與高效運行。
《辦法》明確規定,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授權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應依法設立,并依據總公司授權開展經營活動。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發展戰略、審批重大事項、監督經營管理層工作,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效益承擔主要責任。董事會成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道德水準,通過公開、公平的程序選拔任命。
在經營活動方面,《辦法》要求企業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授權范圍,不得越權操作。董事會需定期審查經營計劃、財務報告和風險控制措施,確保企業運營符合授權要求和市場規則。同時,董事會應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防范經營風險,并及時向總公司報告重大事項。
《辦法》還強調了董事會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授權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董事的責任,并視情節采取紀律處分或法律措施。通過這一辦法的實施,博羅縣旨在提升縣屬企業的治理水平,保障國有資產的長期穩健發展。
該暫行辦法為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框架,強調以總公司授權為基礎,強化決策監督,推動企業規范化運作,助力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